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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视角 | 民进中央“文化产业”提案汇总

2018-03-01 文化产业评论

第1913期文化产业评论


两会召开在即,近日众多事关国计民生的提案纷纷出炉,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将于3月3日在京召开,民进中央向本次会议提交党派提案44件。其中文化类案件4件,出版类案件2件。今天文化产业评论将其整理分享给各位关心文产、热爱文产的朋友们。


 

来源 | 中国民主促进会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将于3月3日在京召开,民进中央向本次会议提交党派提案44件。其中,体现民进教育文化出版主界别特色的提案16件,包括教育类10件、文化类4件、出版类2件,占提案总量三分之一;在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反映百姓关注热点问题方面,提交经济类提案10件、科技医卫类提案8件、资源环境类提案6件、政治法治类提案4件。今天文化产业评论将文化类与出版类提案整理分享给各位。


文化类·关于多措并举 支持传统地方戏曲长远发展的提案

 

传统地方戏曲艺术对中国各族人民来说都是喜闻乐见的综合性传统表演艺术,它有着独特的形式技巧和审美品格,以及深厚的文化传统,在传统艺术文化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传统地方戏曲仍在弘扬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多年来,传统戏曲艺术无论从剧团数量、从业人员,还是演出场次,都多于其他舞台艺术。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传统地方戏曲在社会文化建设中已被挤到边缘地带。

 

一是院团管理体制机制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传统地方戏曲院团的发展。一是政府还未从“办文化”模式中彻底走出来。政府文化部门管得过多过细,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单一。二是院团改革配套政策落实难度大,院团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渠道狭窄,戏曲进校园、进社区障碍较多,有待增强相关政策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三是院团改革不到位。已经转企的院团,自身包袱重;有的仍把自身定位于服务社会的事业单位,而不是面向市场的国有企业。寄希望于政府补贴,通过各种途径“化缘”,市场意识不强,市场生存能力较弱。

 

二是传统戏曲面临公众审美趣味变化、传播方式深刻变革的严峻挑战。一是传统地方戏曲题材距离现实生活较远,其娱乐功能在现代“速食文化”的冲击之下“娱乐”性削弱,传统的戏曲已不能满足现代人尤其是中青年的文化娱乐需求。二是传统地方戏曲表现方式距离现代传播方式较远。近年来,互联网、新媒体、手机终端等引领多元文化层出不穷,致使舞台艺术、剧场艺术整体衰落,当然传统地方戏曲也不能幸免。

 

三是专业人才培养困难。一是付出多、出路窄,戏曲院校招生难、生源质量偏低。目前戏曲行业的薪资水平相对较低,就业渠道相对狭窄。但是,一名成熟的戏曲演员从入行到登台至少需要近10年的培养,且训练辛苦、花费高。二是管理难、招生难,各地戏曲学校规模萎缩。由于师资不足、教学场地紧缺、教学成本极高等困难,一部分戏曲院校采取“订单式”或少而精的培养方式。另外,由于戏曲院校的中职教育与高等教育续接困难,很多地方小剧种成为“断头教育”,除非报考其它专业,否则无法继续深造。三是成本高、参与少,戏曲书籍和教材数量少、不规范。由于阅读人群有限,受众面窄,出版社对戏曲教材和书籍的出版热情不高,市面上就更难购买到高质量的戏曲书籍和教材。

 

  • 为此,建议

 

一、改革创新政府对戏曲院团的支持引导方式。文化主管部门应改变单纯财政资金支持的做法,降低年度财政补贴拨款和购买公益性演出资金比例,采取以奖代补、考核奖励等形式,将资金重点用于拓展演出市场、培养培训人才、排演新剧目、开展市场营销等剧团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同时,政府财政资金还要适当兼顾东部与西部地区,省、市、县级剧团之间的平衡,适当向县级剧团倾斜。另外,对传承小剧种和濒危失传剧种的剧团,要予以倾斜,重点给予补贴和扶持。有关部门要着力解决地方戏曲学校断头教育问题。

 

二、推动公益性非营利地方戏曲赛事发展。各级文化馆应负起主体责任。一是围绕全国性群众戏曲赛事举办选拔赛,前期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参与,后期注重人才输送、平台搭建。二是根据各省群众戏曲文化发展的情况,举办群艺大赛,展现业余戏曲团队、戏曲票友的风采,推动群众参与热情。

 

三、整理、汇编地方戏曲传统和现代剧目,规范地方戏曲书籍、教材市场。一是公共财政支出,由地方公共图书馆组织力量选购、搜访、补充未收的地方戏曲书籍,方便地方戏曲从业者和爱好者借阅;联合专业出版社、专业院团,开展地方戏曲传统和现代剧目的整理和汇编工作。二是各地文化、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一批行业内外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演员,对地方戏曲理论、经典剧目进行整理、汇编,形成一批具有传授意义的教材及配套的音像制品,为地方戏曲的推广和地方戏曲人才的培养,提供文字资料及理论依据。

 

四、创新传播方式,推动戏曲进校园、进社区。适应新的传播规律和市场规律,加大力度培养年轻观众。一是扩大高雅艺术进校园的范围,运用市场的力量,选择适合的戏曲教材,增加戏曲欣赏课;引导开展学校戏曲社团并给于经费支持。二是不断创新传播形式和传播路径,将戏曲艺术推广与非遗传承相结合,将传统戏曲与流行文化元素和新媒体技术相嫁接,形成地方戏曲“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传播矩阵。比如,将在一些区域已经成熟推广的“戏曲动漫”进校园、“动漫戏曲大课堂”,扩大覆盖区域,打造成传统戏曲文化传播的全新园地。三是充分研究、分析不同群体的个性化需求,更加关注地方戏曲的爱好者以及潜在接受者。地方戏曲院团、文化主管单位、文化馆、社区共同做细“订单服务”,通过购买服务、惠民工程,提高“供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文化类·关于进一步推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提案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与民族经济的典型代表,对外交流的重要通道与见证,中华民族的标志性工程,大运河是中华民族创造力的象征。其衍生的大运河文化成为中华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入挖掘以大运河为核心的历史文化资源”,做好“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三篇文章,辩证地阐释了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要处理好遗产保护、文化传承、区域发展三重关系。但在未来建设中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一是分段管理、多头管理,制约大运河文化带的统筹建设。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涉及8省34个城市,其工作涉及水利、文物、旅游、交通、环保、国土、住建、规划、文化等多个部门。在缺乏统一规划和立法的现实下,基于不同属地、不同部门的管理需要和管理目标,在实际工作中各属地、各部门难以达成一致,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大运河文化带的建设。

 

二是缺乏专业化管理,大运河文化阐释解说系统滞后。国家层面尚未形成专业化、多层次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团队,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的需要。大运河文化阐释解说系统不科学、不系统、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大运河文化的传播。

 

三是保护与开发博弈下过度开发问题显现,制约大运河文化带的永续开发。由于历史上对大运河文化内涵和历史风貌的忽视,一方面部分文化遗产被忽视、难逃破败厄运,另一方面又存在过度开发、盲目开发的问题。保护范围不明确、缓冲区预留空间不足、不合理等,改变着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环境,并造成持久负面影响。

 

  • 为此,建议

 

一、加强制度设计,推进协同管理。一是开展大运河保护立法工作,借鉴国内外运河法的实施经验,整合各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参照《长城保护条例》模式,制定符合国情省情市情的《大运河保护条例》。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形成以运河遗产点为核心、运河河道为线、保护范围为面,点线面结合的条块化运河保护与管理网络。三是健全大运河综合管理体制,理顺区域间、部门间、产业间的关系,夯实大运河文化传承、利用的基础。

 

二、建设“中国大运河博物馆联盟”,完善大运河文化阐释解说系统。将洛阳大运河博物馆、京杭大运河博物馆、隋唐大运河博物馆、静海大运河博物馆等,连点成线,构建涵盖1个国家级、7个省级,27地市级大运河文化带博物馆联盟,系统展示中国大运河的历史文化科技内涵。进一步完善大运河沿线运河文化解说系统,科学、系统、客观地展示大运河文化的价值内涵。

 

三、划定中国大运河生态空间管控范围,构建大运河廊道系统。通过划定生态空间管控范围使管理者“依法按界”管理、保护,科学指导城乡开发和建设。以整体保护为基本出发点,用大运河串联起沿线关键遗产节点构成一条历史文化廊道;通过生态治理,岸线整治,将大运河沿线打造成水清、岸绿,环境优雅的生态廊道;分段通航,部分恢复大运河航运功能,改造利用河岸堤顶道路建设1000公里大运河岸线行车通道,点缀运河历史文化景观小品,打造一条观光廊道。

 

文化类·关于优化网络视听产业监管方式的提案

 

我国对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一直采取的是“自审自播”、“谁播出谁负责”的管理方式,在实践中运行良好。2016年12月20日,《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网络视听行业迎来了重点网络原创节目备案制度。《通知》规定,从2016年12月19日开始,所有视频网站的网络大电影、网剧、网络综艺等网络视听内容,都须实行重点网络原创节目备案登记制度,即重点网络原创节目上线前需要进行“规划备案”和“上线备案”两次备案程序。新监管方式主要针对文化内容监管,要求坚持网络视听节目线上与线下标准一致,不符合网络视听产品总量大、更新快、时效性强等特点,与中央“放管服”精神相悖,在业内引起较大争议。

 

一是海量内容审核难度大。网络视听节目数量庞大,种类多样,增长速度快,审核监管难度大。2016年,网络剧备案4558部,微电影和网络大电影备案5556部,娱乐类栏目备案数达611档6962期。其中,网络剧备案部数同比增长466%,发展迅速。海量的视频为监管带来了压力,无论是广电总局还是各省局,监管队伍人员数量十分有限。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属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持证单位123家,占全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近五分之一,而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投入网络视听节目备案审查的人员编制也不过十余人,即便有外聘专家队伍来辅助审查,但也很难满足迅速发展的产业需求。

 

二是备案时间过长,影响节目播出。新监管方式需要进行两次备案,两次备案的审核周期均为25个工作日,如果节目需要修改,则时间更长。这大大延长网络视听产品的上线周期,不符合网络视听节目时效性强、更新速度快的特点,给企业造成巨大的负担。

 

三是内容审核标准不明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规定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规定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的10项内容,但是内容审核标准仍然存在不明确的问题,不同地区监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会有所差异,也不利于网络视听节目制作单位在制作节目过程中准确把握内容审核要求。

 

四是对引进境外剧形成较大障碍。由于需要提前备案,引进的很多境外剧只能在国外播放完之后,才能进行完整的备案,导致引进的很多境外剧很难在国内同步更新。这一方面会使境外剧上线国内视频网站之前,大量盗版资源在网络滋生,不利于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另一方面,由于盗版资源更新及时,成为多数观众优先观看渠道,导致引进境外剧的视频网站流失大量观众,损失惨重。

 

  • 为优化监管方式,建议

 

一、总结传播规律,探索实行分类管理制度。首先,在文化安全问题上,按照节目题材进行分类管理。对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外交、宗教等特殊题材的节目,要加强审查备案。对于一般性题材则仍可实行“自审自播”、“谁播出谁负责”的管理方式。其次,网络视听产品的内容监管,在保证内容安全的基础上,可考虑在审查方式、监管手段上进行区别和优化。再次,应当从传播效果和影响力的角度,采取“力保头部、兼顾长尾”的思路。头部的节目具有影响力强、及时性强、扩散力强的特点,有限的监管力量更应该投入到头部的节目内容中,如网站首页、微博大号、热点节目、新增节目;长尾部分的节目虽然也在一定人群、一定时间内传播,但由于其热度不大、位置隐蔽,因此应该分类梳理,总结其传播的规律,有针对性地监管这类节目,同时广泛接受社会举报,保持对长尾部分违规节目的压力。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严格问责制度。目前,我国网络视听产业监管工作重点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准入的监管和对内容传播的备案审核两个方面,而对网络视听节目的事中事后的监管缺乏严格的规范制度。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规定:对违规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直至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类似的惩罚制度应该规范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三、积极利用新技术手段,创新政府监管模式。要重视技术力量,提高监管体系的信息化水平,提升大规模数据搜集及分析的能力,开展动态监测、举报投诉处理甚至线上听证、处罚公示等,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长远来讲,更要针对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特点建构适应时代发展的政府监管新模式。可借鉴国外新媒体技术优化监管环境。

 

四、强化判例借鉴,建立监管大数据库。随着网络视听内容生产的不断丰富,诸多以前未曾遭遇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已有监管案例进行积累并建立监管大数据库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建设视听节目监管大数据库,使网络运营商可以查询已有的相关判例和判罚数据。与此同时,行业协会开展相应的判例学习和传播活动,明确“前车之鉴”的同时,熟悉和掌握国家相应法规政策。监管大数据库建立的另一重意义是进一步清晰监管标准,逐步降低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使监管主体在有法可依的同时做到“有例可循”,尽量避免因监管者个人喜好判断而影响监管结果的情况发生。

 

文化类·关于进一步发挥博物馆对青少年的教育功能的提案

 

近年来,我国领导人高度重视博物馆事业,推动了博物馆事业快速发展。2015年颁布实施的《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博物馆作为国民教育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在完善博物馆青少年功能试点中,各地积极贯彻条例精神,推动博物馆与教育的紧密结合。但目前我国博物馆对青少年教育服务能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博物馆对开展青少年教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多数博物馆直接将普通展览开放给青少年受众,缺乏主动开发特色教育产品和进行分众化服务的创新意识;寓教于乐能力薄弱,有些讲解员不熟悉青少年的心理需求和审美习惯,用成人化语言进行灌输式教育;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陈列展览项目较少;组织教育活动的频率偏低,据调查,仅有三成博物馆将青少年活动列为日常活动。部分博物馆网站设计保守、缺乏趣味性,移动终端产品开发不足,不能有效利用网络手段进行宣传教育。

 

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博物馆课堂”的主动性不够。《条例》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很多学校囿于考试升学压力,忽视博物馆教育,对该项要求落实不到位,与博物馆方面对接不够紧密,或敷衍了事,没有认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教育主管部门对该项要求的考核不到位或者没有考核。

 

三是地区发展不均衡,缺少交流扶助机制,地方小馆教育服务能力不足。全国博物馆青少年教育的发展水平在地域上、行政层级上很不均衡,中西部地区和地市级、县级博物馆资源相对匮乏,开展长效教育服务支撑力不足,对青少年吸引力弱。广大农村地区青少年接受博物馆教育的机会几乎为零,博物馆教育不均衡问题不断凸显。

 

博物馆应该成为学生的第二课堂,要进一步深化馆校合作,推动博物馆教育职能的促进与深化。


  • 为此,建议

 

一、加强教育、文物主管部门联动,馆校联合建立部门长效合作机制。各地应根据《条例》细化落实,进一步明确博物馆社会教育的职能,明确教育部门参与博物馆教育教学的职责。建立文物、教育部门协调机制,统筹各部门的资金支持、场地空间、人员调配,促进馆校合作。广泛利用社会平台,整合多方资源,积极做好学校与博物馆的需求对接。运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扶持优秀博物馆青少年教育活动项目。制定评估标准,将青少年参加博物馆教育活动纳入博物馆考核和学校教学任务考核。

 

二、提升博物馆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青少年教育精准性。改变博物馆传统的运作模式,加强馆校合作,通过学校了解青少年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完备博物馆教育队伍建设,提升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提供针对性教育服务的能力;完善博物馆教育设施,有条件的博物馆可设立青少年专门教育、活动场所和实践基地,配备学习设备和资源;有针对性地推出青少年教育产品,如在寒暑假举办青少年特展,编制青少年参观学习的辅助读物;制作馆藏影片、动画片、文创产品,激发青少年兴趣;开设文物绘画课、文物手工课,组织青少年参与实践等。开发移动终端产品,采取多种高新科技方式布展,运用多种手段丰富青少年的博物馆体验。有条件的博物馆可以开展“校园博物馆”、“博物馆知识进校园”等活动,将博物馆资源送进学校。

 

三、教育部门提高对博物馆教学重要性的认识,借助博物馆平台丰富教育活动。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博物馆教学对学生教育的重要意义,积极利用资源开展实践教育,探索学校教育与博物馆教育有机衔接的有效方式。将博物馆教育纳入各个层次教育教学体系框架,纳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学分等。学校主动对接博物馆,与博物馆联合开发特色课程,共同编写教材,探讨授课内容和授课形式。将博物馆教学活动列入教学计划并安排教学时间,定期组织学生到博物馆进行现场教学,在组织参观的时间、方法、讲解重点等细节上做好细致周密的计划与对接。加教育主管部门对加强对相应工作的考核。

 

四、加强馆际交流,打造智慧博物馆,促成博物馆资源跨级跨区域流动。通过馆际交流使优质教育资源辐射更多青少年,尤其老少边穷地区。鼓励不同级别博物馆间、省际间交流,丰富基层博物馆的教育资源,增强基层博物馆的吸引力和社会教育服务能力;将一级博物馆的青少年教育产品,如教材、影片、网络资源等引入基层博物馆;加强高级别博物馆、博物馆协会对基层博物馆管理、人员方面交流帮扶,增强基层博物馆教育人员专业化程度。增强创新性,打造智慧博物馆,拓展和延伸博物馆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搭建博物馆与中小学数字化共享平台,在高级别博物馆如国家博物馆网站设置教育专用网络入口,专供学校师生访问和使用,让博物馆资源能通过校园网络广泛惠及贫困地区青少年,为广大青少年学习科学知识提供更多的渠道,促进科普资源在校园特别是贫困地区校园的普惠共享。

 

出版类·关于打通出版和广电藩篱 加快媒体融合步伐的提案

 

为助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经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近两年国家相关部门又围绕传媒发展和网络内容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扶持举措,力度空前。从政府管理的层面,出版和广电已经合并,从而在顶层设计上为出版和广电的融合提供了保障。在国家层面的积极倡导下,传统出版业和广电业都在积极利用各种数字技术,拓展以APP、网络视频等为主要形式的新媒体业务,探索媒体融合之路。

 

在媒体融合的探索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媒体融合的进程。其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当前出版与广播、电影、电视仍然是各自为战,信息内容的采集、加工、传播等实践活动始终分散在不同的行业部门,不能实现有效的资源共享。在生产实践和具体实施方面,很多地区的出版和广电企业依然是条块分割,如何实现改变、突破、融合,仍是当前困扰管理部门的难题。

 

出版和广电作为信息内容产业的核心,兼具信息属性与文化属性,管理手段相似,业务部分重合,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两者的深度融合对于提升内容生产的数量和质量、对于内容的全领域传播和全价值诠释、对于提升主流媒体的综合实力以及社会影响力都具有积极意义。

 

  • 为此,建议

 

一、产业政策方面,以出版业的转企改制和广电业的制播分离为契机,鼓励出版业与广电业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跨界合作。鼓励出版业依托内容资源优势,进军影视领域;鼓励广电业依托平台优势,进军出版领域。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出版企业和广电企业可以进行兼并重组,充分挖掘、整合两者所能利用的政策资源、内容资源、品牌资源及渠道资源,优势互补,形成强大合力,打造适应网络时代和数字时代的全媒体运营的大型现代传媒企业。

 

二、优化管理方面,可以将一些制度进行合并。比如国家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前者属于出版管理范畴,后者属于广电管理范畴,但是两者在内容和性质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并且都对网络视听节目实施许可制管理,建议将二者合二为一。

 

三、激励机制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对优秀的融合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和荣誉表彰。建立健全奖励办法,每年对融合项目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评比,调动相关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推动出版、广电事业的融合发展。

 

四、在出版、广电的融合进程中,逐步实现出版+广电+网络媒体三者的深度融合。充分重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等技术的运用,推动出版、广电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为用户群体带来新的感官体验,使得出版、广电产品通过更为便利、丰富的形式得以展现,从而最大限度的扩展用户群体范围。

 

出版类·关于赋予优质民营图书出版企业正式出版资质的提案

 

我国长期以来,只有国有出版单位才拥有专有出版权,民营出版企业只能通过和国有出版单位合作才能出版图书。一个14亿人口的大国,正式出版社仅584家(其中有33家副牌出版单位)。大部分图书出版单位都以图书发行单位的状态存在,甚至一些国有出版社的分支机构也不能以出版社注册登记。而全国各类大小民营出版公司,据不完全统计已超1万家,仅在北京就不下5000家。民营出版企业策划、开发了很多优秀的图书产品。却需要买国有出版社的书号实现出版。仅2016年全年出版图书50万种,图书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种贡献率,尤其是大众图书板块,有一半是民营出版企业贡献的。

 

国有出版社在出版产业的整体格局中,真正具有竞争力的单位少之又少。绝大部分国有出版社靠着与民营出版公司合作、卖书号维持生计。他们占据着书号的特殊资源,在与民营出版企业的合作中,越来越丧失创新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而一些民营图书出版企业在经历了30多年的市场淬炼和始终在第一线的摸爬滚打之后,已经成长为拥有巨大竞争力的商业群体,并在优胜劣汰的整合中,形成了以几家大型出版公司为龙头的可以占据出版产业半壁江山的格局。但是,图书在出版的过程中,常常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周期被延长、成本被抬高、市场机遇被延误。

 

经过大浪淘沙,一些非常优秀的企业,如:新经典、磨铁、新华先锋、果麦文化、阿卡狄亚等已经从众多的民营出版企业中脱颖而出,并走在行业的前头。他们在企业管理、选题策划、发行营销、更新创新、为国家贡献的税收等方面都可以与优秀的国有出版社比肩。他们遵守、执行国家的出版法律法规,为大众生产出喜闻乐见的精神食粮,已经成为新闻出版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非常珍惜已有的行业地位,更清楚违反出版法律法规所要付出的代价。只要给予他们最起码的信任,他们有能力扛起中国出版的产业升级、文化责任、文化产品的输出等各个方面承担起重担。

 

赋予这些优质的民营出版企业正式的出版资质,将更大程度地调动民营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自信心和创造力,将大大促进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会更加满足人民群众在奔向美好生活的过程中快速增长的文化消费的需求。

 

国家对出版社的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较严,行业准入相当严格。但在总体战略规划层面上,国家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鼓励文化消费;文化产业各领域对民营资本的限制也在逐渐放开,国家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图书的内容策划与发行,以及下游的影视、动漫、游戏的制作与发行等领域。民营图书出版企业拥有上游的IP资源,正是优质电影、电视剧、网络剧、游戏,乃至线下娱乐等衍生产品的基础。因此,赋予部分民营企业出版资质到了适合的当口。

 

  • 为此,建议

 

一、仅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民营出版企业赋予独立的出版资质,由其在遵守国家相关出版法律的前提下独立运营。此举可以作为提升文化产业战略规划高度的一个尝试。

 

二、对部分优秀的民营出版企业,通过竞争、评比,鼓励其与国有出版企业嫁接,授予其出版社副牌,在主社的协助下,相对独立地运营。

 

三、出台相应的准入、退出机制、监管机制、考评机制。民营出版企业既可以达标后获得正式出版资质,亦可以因违反相关规定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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